修正的过程中,固然遇到了许多困难与挑战,但在这个阶段,也是帝国法制光芒最耀眼夺目的时刻,比之太宗时代更甚,因为刘文济更需要通过“法”来树立自己的权威、巩固自己的统治。
同时,一大批法制人才或者说精通法学的官僚在帝国体制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每届明法科取士人数都在提升,从京畿到地方的吏政学校,都以门科目为重,甚至于一些有条件蒙学、小学亦将《大汉刑统》纳入教学内容。
所谓“法儒”,也在这个时期的汉帝国大行其道,上有所好,再加利之所趋,在官在当头的大汉,就足以形成一股风潮,尤其处在一种具备连续性的政策环境当中。
在完善法制的同时,刘文济心里实则也清楚,所谓帝国成法,千种法条,万般律例,其实是很空洞的,很多条制与规定,自确立之后,就一直处于蒙尘状态,除了清楚地记录在帝国《刑统》上,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就帝国权贵治理事务来说,很多情况的应对处理,还是凭借着道德观念经验,以及自古以来中国官民的约定俗成,比起繁复的大汉律例,那几乎是另外一种。
对于这种情况,从道府民间打磨出来的刘文济,是有极深感触的,但他依旧矢志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建设,一方面当然是为了成就他个人的事业与功绩,一方面通过强法来强权,另一方面,也是在中央集权的思想指导下,推动对国家更先进、有效、有力的统治与管理。
有些条制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停留于纸面的效力,而在于有需要时的利用价值,作为法理依据佐助政治行为,对于统治阶级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来说,就是一项莫大的价值。
当然,划定底线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人性本恶,仅靠道德是无法把国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难用道德准绳去约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强力的约束。
即便这道约束,并不能应付帝国规则下诸多情况。就拿“人口贸易”来说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总有一日,本该享受帝国荣耀、自豪身份的公民,会被完全当作猪仔去贩卖,并且毫无顾忌、毫无下限。
对食利者来说,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该践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与打击手段,“移民贸易”依旧没有停止,只不过从半明面、半官方的状态转入地下。
这是帝国中央的权威,是法条的作用,也是其积极意义所在。而所有明里暗的逾制违法,作奸犯科,绝大部分都不是制度的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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