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中国并无派遣无制限军队驻扎西藏之事。惟按照一千九百零八年之通商条约,英国以市场之警察权及保护印、藏交通委任于中国,故中国于西藏紧要各处,当然派遣军队。(三)中英关于西藏之交涉,已经两次订立条约,一切皆已规定明确,今日并无改订新约之必要。(四)中国政府从前并无有意断阻英、藏交通之事,以后更当加意保护,断不阻碍英、藏交通。
(五)承认中华民国是另一问题,不能与西藏问题,并为一谈,深望英国先各国而承认中华民国。
复书发出,交付英使馆,英使朱尔典氏,当去呈报英政府,一时未有复文。中国政府,乐得眼前清净。嗣由川边镇抚使尹昌衡来电,报称:川边肃清。政府诸公,越觉心慰。袁总统也放下了心,好安稳过年了。怎奈蒙、藏两区,风潮暗紧,哲布尊丹巴原顽抗如故,就是达赖喇嘛,已复原封,心下尚是未足,也想与库伦活佛,同做皇帝。皇帝是人人要做,怪不得汉高有言,今而知皇帝之贵。外蒙得此消息,乘机遣使,到了西藏,先拟迎达赖至库,共商独立事情。达赖不肯应允,乃协议彼此联络,双方称帝。当订定蒙藏协约九条,其文云:
(一)西藏国皇帝达赖喇嘛,承认蒙古构成独立国,且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所宣言之黄教首领哲布尊丹巴喇嘛,认为蒙古国皇帝。(二)蒙古皇帝哲布尊丹巴喇嘛,承认西藏构成独立国,且承认达赖喇嘛为西藏国皇帝。(三)蒙、藏两国和衷共济,互行谘询,以讲求黄教繁荣之方法。(四)蒙、藏两国将来若有内忧外患时,互相援助,永矢不渝。(五)两国政府,对于游历领土之公私人,互相设法保护。(六)两国政府,自由贸易产物及家畜,从新设立商业机关。
(七)所有商业上债权,以政府及商业机关所承认者,定为有效。若未经允许而争讼者,两国政府,决不考察。但缔结本条约以前之买卖,暨因本条约第七条结果被损害者,按照政府所规定,可以要求代偿。(八)
若将本条约再行修订时,由两国简派代表,预先规定日期及地点,以便协商。(九)本条约自签约之日起,发生效力。
下文署明年月日,一是西藏子岁十二月四日,一是蒙古共戴二年十二月四日。原来西藏仍沿用阴历,民国元年,岁次壬子,所以西藏称为子岁。外蒙古已建年号,所以直书共戴二年。外国新闻纸上,已是刊录全文,明明白白,中国政府,尚谓未得确实报告,且过了新年,再作区处。于是全国舆论,多抱不平,有几省激烈的将士,也欲投袂请缨,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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