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上御座,做个太平天子,自己也好做个佐命功臣。可奈老袁的总统位置,还是临时充选,不是正式就任,倘或骤然劝进,未免欲速不达,就是袁总统自己,也未便立刻照允呢。袁氏果欲为帝,吾谓不若早为,何必踌躇。于是大家议定,请国会先举正式总统,把袁氏当选,然后慢慢儿的尊他为帝。两院议员,已都怕惧袁政府声威,乐得敲起顺风锣,响应国门。只是大总统已须选出,大总统选举法,还未曾制定,这却不得不急事研究,先将选举法宣布,方好选举正式总统。先是国会开幕,曾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计划,但参考西洋各国,多半是宪法规定,才举大总统,若要倒果为因,理论上殊说不过去,因此拟先定宪法,后举总统。两院中的议员,便组织两个特别机关,一个是宪法起草委员会,一个是宪法会议,草创的草创,讨论的讨论,彼此各有专责,正在筹议进行。偏值赣、宁乱事,生一波折,好容易平定内讧,改造时势,议员为势所迫,幡然变计,遂于九月五日,由众议院开会投票,解决先举总统的问题。至开箧检视,赞成先举总统的,有二百十三票,不赞成的只有一百二十六票。再由参议院公决,也是赞成先举总统。是即上文所云敲顺风锣。乃复开两院联合会,商立大总统选举法。原来总统选举法,本属宪法中一部分,宪法未曾制定,先将选举法提出另订,又是一种困难问题,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成宪法一部分的总统选举法。旋经宪法会议,各无异言,遂于十月四日,将总统选举法全案,宣布出来。其文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并宣布之。
[[大总统选举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
统。
第二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
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
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四条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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