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丹、葡、荷、瑞、挪等国,各于袁总统莅位这一日,赍致外交部照会,承认中华民国,愿敦睦谊;且由内务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颁通告,凡公共游玩等所,一律开放三日,任人游览,免收券费,大约是与民同乐的意思。应加断语,均为后文改图帝制伏笔。嗣是黎副总统及各省都督、民政长、将军、都统、副都统、办事长官、经略使、镇边使、宣抚使、镇守使、宣慰使等,无不上书肃贺,各表欢忱。又由国务院电达武昌,道贺黎副总统正式就职。各省官吏,亦通电致贺。是时黎元洪已辞去江西兼督,保荐李纯署任,惟督鄂如故。他本是随遇而安,无心营兢,正式副总统一职,得不足喜,失不足忧,所以人家贺他,他只淡淡的答谢数语,也并没有甚么隆礼举行,只是吾行吾素罢了!黎之卒得保身,全亏是著。
且说大总统选举法,自宪法会议议决,即直接宣布,并未经过袁政府手中。当时袁总统未免懊恼,以为国会专制,连自己的公布权,都被夺去,将来制定宪法,均须由国会取决,事事不能自主,反做一个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职的期间,已预定在国庆日,倘或为此争议,势必选举延迟,辜负此良辰佳节,岂不可惜?自己尚未当选,已预定就职期间,真可谓满志踌躇。所以暂时容忍,就援照国会咨文,将总统选举法全案,刊登政府公报,即日宣布。至就任以后,遂咨照宪法会议,争回公布权,统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节录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内载参议院之职权,一,议决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条,内载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又第二十二条,内载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各等语。凡此规定,均属前参议院在约法上议决法律,及制定宪法之职权范围。民国议会成立以来,依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则民国议会,无论系议决法律事件,抑系制定宪法事件,皆应以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所定程序为准,实无丝毫疑义。乃本年十月五日,准宪法会议咨开:大总统选举法案,业于十月四日,经本会议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为此钞录全案,咨达大总统,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来。本大总统当以民国议会,前经议决,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系为奠定民国国基起见。本月四日,宪法会议议决大总统选举法案,来咨虽仅止声明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等语,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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