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室尊藏之。
前项金匮之管钥,大总统掌之。石室之管钥,大总统及参政院院长国务卿分掌之,非奉大总统之命令,不得开启。
第四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下列各员组织之:
一 参政院参政 互选五十人。
二 立法院议员 互选五十人。
前项各款之互选,用记名连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由内务总长监督之。
届组织大总统选举会,立法院在闭会期内时,以在京议员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为大总统选举会会员。
第五条 大总统选举会,由大总统召集,于每届选举期前三日以内组织之。
第六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参政院议场为会场,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
参政院院长,如系副总统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时,以立法院议长为会长。
第七条 选举大总统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
第八条 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于现任大总统投票。
第九条 选举大总统,以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用记名单名投票法。得票满投票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若皆不足当选票额时,就得票多数之二人行决选,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条 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为现任大总统连任之议决,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一条 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于三日内组织大总统临时选举会。
临时选举未举行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依约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行之。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现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其职权。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职权,不得代行或摄行。
第十二条 届行临时选举之日,由代行或摄行大总统之职权者,咨行大总统临时选举会会长,指任会员十人,监视开启尊藏金匮石室,恭领金匮到会,当众宣布。就被推荐三人中,依九条之规定,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现任大总统连任,或当选大总统继任,均应于就职时,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
第十四条 副总统之任期,与大总统同。任满时,由连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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