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必需费用,征求该三银行同意,由三银行议定金额,代为发行中国政府五厘金币公债。(二)本公债期限为四十年,自公债发行日起算,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依分年摊还方法办理。(三)中国政府,俟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着手建造铁路,期在速成。(四)中国政府,应与日本帝国朝鲜总督府铁路局,共同建造图们江铁桥,负担建造费半额。(五)中国政府,为本公债付还本息之担保,即为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六)
本公债之实收额,按照从前中、日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折衷规定。(七)以上各条所未规定之条项,准照清光绪三十三年订定之津浦铁路合同,双方协议决定之。(八)
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预备合同为基础,限期六个月内,订定正式合同。(九)预备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银行垫借日金一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十)
本垫款应交利息,为年息七厘半。(十一)本垫款依中国所发行国库证券贴现之方法交付。(十二)前项国库证券,每六个月换给一次,每次以六个月份之息金,支付该三银行。(十三)中国政府,于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后,当以本公债募得之资金,优先付还本垫款。(十四)
本垫款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东京履行。
(丁)订借满蒙四铁路款二千万元。中华民国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本兴业银行副总裁并代表台湾、朝鲜二银行小野英二郎,订定满蒙四铁路借款预备合同,拟定四路路线:(一)由洮南至热河。(二)由长春至洮南。(三)
由吉林经海龙至开原。(四)由洮南热河间,通至海港。
俟双方勘定路线后,标明地点,作为起讫。共长一千余里,借款二千万元,预定合同十四条,即以四铁路所属之财产及其收入为担保品。年息八厘。余如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约略相同。
(戊)订借顺徐铁路款二千万元。由山东济南至直隶顺德间,及由山东高密至江苏徐州间之铁路,应需建筑各款,向日本兴业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商借垫款二千万元,亦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经理。日本三银行代表,就是兴业银行副总裁小野英二郎,订定预备合同十四条,与满蒙四铁路借款条约相似。惟首条中有该路路线,倘于铁路经营上,认为不利益时,得由双方协议,酌量变更是为该合同中特别声明的条文。一说与顺济铁路借款条约,同时协定。顺济铁路见九十四回。
以上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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