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自由之真精神。上列各条,继尧、显世,谨决心矢志,奉以周旋,邦人诸友,其有与我同志者乎?吾辈当祷祀以期。至地方畛域,党派异同,非所敢择也。
据这电文,似乎有条有理,一些儿不存私见,于是北方各省军阀家,也有复电相答,表示同情。正是:
岂必心中期实践,何妨纸上作高谈。
欲知复电中如何措词,持至下回录明。
刑赏为国家大典,无论若何政体,要不能有功无赏,有罪无刑。独自民国成立以来,法律已处于无权,冒功邀赏者,实繁有徒,而祸国殃民诸罪犯,则往往为法律所不逮,就使中央政府,煌煌下令,而逋逃有薮,趋避有方,乌从而缉捕之?试观日本公使之容留九人,拒绝引渡,无论日使之是否依法,但即中国之刑律而论,已等诸无足重轻之列,有罪不能加罚,何惮而不为乱耶?吴佩孚之主张国民大会,此时尚有意求名,故倡议正大,但言之非艰,行之维艰,即令吴氏坐言起行,恐未必能达目的,况掣肘者之群集其旁也。若夫靳翼青之主张统一,计非不善,滇黔二督之发表意见,语亦甚公,但终不得完满之结果者也,吾得而断之曰:
"言不顾行,行不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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