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之结果,与不可避之各种损害,要求日本担任赔偿之责,其他关系于胶州湾地方,又提出数项要求,且声明有权加入日德讲和会议。明知如胶州湾无条件之交还,及日本担负因日德战争所生不可避之损害赔偿,均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为要求。且明言该案为中国政府最后之决答,因日本不能容认此等之要求,则关于其他各项,即使如何妥商协定,终亦不觉有何等之意味,其结果此次中国政府之答复,于全体全为空漠无意义。且查中国政府对于帝国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条项之回答,如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与帝国有特别关系,为中外所共认。此种关系,因帝国政府经过前后二次之战争,更为深切。然中国政府,轻视此种事实,不尊重帝国在该地方之地位,即帝国政府,以互让精神,照中国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拟出之条项,中国政府之答复,又任意改窜,使代表者之陈述,成为一篇空言,或此方则许,而彼方则否,致不能认中国当局者之有信义与诚意。此段直是训令。至关于顾问之件,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厂之件,与南方铁道之件,帝国政府之修正案,或以关系外国之同意为条件,或只以中国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记录,与中国主权与条约,并无何等之抵触。然中国政府之答复,惟以与主权条约有关系,而不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惋惜,几再无继续协商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对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陆曹两人,共同阅毕,不由的发了一怔,几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还是曹汝霖口齿较利,便对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说五项,应即脱离,究竟是哪五项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顾问,学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国南方诸铁路,与兵器及兵器厂,暨日本人布教权。这五项允许脱离,容后协商便了。"容后协商四字,又是后来话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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