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徵祥道:"敝国与贵国,素敦睦谊,难道竟无协商的余地么?"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经说明,敝政府不能再让。就使本驻使有意修正,也是爱莫能助了。"乐得客气。说毕即行。曹汝霖随送道:"贵驻使是全国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点。"日置益稍稍点头。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递交说明书,内开七款如下: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仿照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为正,或可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日置益递交此书,也不再置一词,匆匆去讫。袁总统即召集要人,连夜会议,未得要领。越日上午,续议一切,亦不能决定。至下午二时,又召集国务卿左右丞各部总长,及参政院长黎元洪,并参政熊希龄、赵尔巽、梁士诒、杨度、李盛铎等,开特别会议。由陆总长先行报告,然后袁总统出席开议。大众计无所出,惟陆海军总长,与参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张拒绝,宁可决裂。袁总统只沉着脸,淡淡的答道:"山东、奉天一带,已遍驻日兵,倘或交涉决裂,他即长驱直入,我将如何对待?实力未充,空谈何益?与其战败求和,不若目前忍痛,从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鉴么?"试问甲午之衅,谁实启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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